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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瓶在袁河流域非法电鱼 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四千元|天天通讯

2022-11-23 09:53:54    来源:凤凰网江西频道

来源:新余发布

被告人王某使用电瓶在袁河流域非法电鱼,被渝水区人民法院以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并将扣押在案的电瓶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相关资料图)

案件经过

经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同意,新余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发布通告,规定2020—2022年期间,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实施天然水域禁渔期,为禁渔区域。此期间内,被告人王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垱上村委袁河水堤旁,采用电瓶在袁河流域非法捕捞电鱼,被民警当场查获。

法官判决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会给水生动物栖息繁育和水域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袁河、孔目江流域是渝水区群众的母亲河,是渝水区人民生活、生产用水的重要源头,需要大家共同守护。

此案例提醒大家,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在适当时间、适当区域进行合法捕捞、垂钓,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付出惨痛代价。

温馨提示

1.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2.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3.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关键词: 袁河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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