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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发布城乡医保最新政策 2023年1月9日起实施

2022-12-24 07:46:16    来源:南昌日报

近日,我市发布《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实施办法》将于2023年1月9日起实施,《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37号)及其配套文件即行废止,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资料图

《实施办法》明确,

城乡居民参保不受户籍限制。参保对象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基金筹集方面,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江西省政策规定公布。市、县(区)财政继续执行成年人提高40元补助标准的政策,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2比例分担。同时,鼓励用人单位或村(居)委会集体对职工直系家属或村民个人缴费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2比例全额负担。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国家、江西省文件规定由相应财政全额负担。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国家、江西省资助参保政策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

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方面,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住院待遇(含生育住院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扣除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及政策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各类费用外,剩余部分作为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普通门诊待遇方面,城乡居民(大学生除外)医保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照60%左右比例支付。

同时,《实施办法》提出,

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大病保险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起止时间一致。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起付标准、先行自付部分、政策范围内超限价部分、全自费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南昌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起付线以上(不含本数)至6.7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大病保险按60%支付;6.7万元以上(不含本数)部分大病保险按90%支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为40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此外,费用结算方面,

参保人员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应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负担的部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分别承担。

来源:南昌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万玲/文 成奔/图

关键词: 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 实施办法 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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