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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资讯:明年1月1日起执行!赣州这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调整

2022-12-28 14:45:10    来源:大江网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赣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调价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22〕129号


(资料图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调价方案》已经2022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调价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会议精神,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赣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赣市府字〔2022〕38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医疗保障局审核同意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决定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结构调整、总量控制。按照经济发展、医疗进步的内在规律,建立全市价格调整总量调控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做到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平衡通用型项目和复杂型项目的比例,适当向儿科、肿瘤、精神、传染等学科、县乡村基层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服务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新技术项目倾斜。

(二)理顺价格、体现价值。建立统一规范的通用型项目,政府主导、医院参与的复杂型项目分类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突出医务技术劳务价值,稳妥有序推动技术劳务与物耗分离。

(三)政策协同、形成合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市级统筹、中医强省等政策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二、可调价总量

根据上一年度全市GDP增长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率等相关指标,综合测算出首轮可调价总量为6564.25万元(其中通用型、复杂型可调价总量合计为4594.98万元)。

(一)通用型可调价总量。经评估,通用型项目符合启动条件,首轮可调价总量为1312.85万元。

(二)复杂型可调价总量。经评估,复杂型项目符合启动条件,首轮可调价总量为3282.13万元。

(三)其他可调价总量。剩余1969.27万元可调价总量,用于容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含特需)、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理顺医疗机构等级价格、专项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二)实际调价内容。此次调价涉及通用型、复杂型项目424项,涉及上调金额10525.6万元,涉及下调金额6628.14万元,总体净上调3897.46万元。

1.调整部分通用型项目价格。此次调整通用型项目19项,调整金额800.72万元。其中上调11项,价格平均增幅8.55%,涉及金额2277.46万元;下调8项,价格平均降幅6.18%,涉及金额1476.74万元(附件1、2)。

2.调整部分复杂型项目价格。此次调整复杂型项目405项,调价金额3096.74万元。其中上调294项,价格平均增幅6.94 %,涉及金额8248.14万元;下调111项,价格平均降幅3.76 %,涉及金额5151.40万元(附件3、4)。

3.调整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通用型项目剩余可调价总量512.13万元,复杂型项目剩余可调价总量185.39万元,调剂到其他项目调整,与之前预留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可调价总量1969.27万元,合计2666.79万元用于容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理顺医疗机构等级价格、医保信用A级医疗机构政策支持及专项等其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三)价格浮动。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最高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四)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调价政策规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以《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版)为基础,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均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更新〈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贯标版)〉的通知》(赣医保办字〔2021〕32号)执行。各公立医疗机构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完成价格调整、数据系统更新、报销政策对接等工作,确保项目收费正常运行。

(二)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此次调价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版)》中的编码和支付类别继续纳入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其调价部分同步纳入医保政策报销范围)。

(三)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各公立医疗机构需至少提前一周在醒目位置进行价格公示,做好政策解答,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主动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四)积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价格调整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认真、耐心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做好有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情况,如有重大问题,需及时向市医疗保障部门报告。

关键词: 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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