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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点!江西省安委办提醒:转发销售烟花爆竹信息也要担责

2023-01-08 08:34:05    来源:江西应急管理

春节就要来了,烟花爆竹逐渐火爆起来,甚至朋友圈、小区群也有发布销售信息的。注意: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售卖烟花爆竹,否则,就违法了!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资料图片)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式样

如何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燃放

这份提示要收好

内容来源:省安委办、省厅花爆处

制作:省厅融媒体中心

关键词: 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 江西省安委办 公安部门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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