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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开区一棚改工程疑似被层层转包 竣工4年640万元工程款未结清_关注

2023-02-09 15:31:39    来源:江南都市报

文/图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刘火兵


(相关资料图)

日前,吉安读者曾斌向江南微帮办栏目反映,他带领队伍参加了赣州经开区湖边叶山城中村棚改工程(梨园安置点)一标段1-5号楼的项目施工。项目于2018年完成并通过验收,至今还有约640万元工程款未结清。连日来,本报记者赴南昌、赣州、吉安等地调查,发现该项目疑似遭到层层转包,并由此导致工程款纠纷。

赣州开发区湖边叶山村城中村棚改(梨园安置点)一标段(1号至5号楼)现状

反映:工程竣工验收多年,大笔工程款未结清

曾斌说,2014年下半年,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中标了赣州经开区湖边叶山城中村棚改工程(梨园安置点)一标段1-5号楼的施工项目。几经周转,最终由他包工包料来做。2018 年底,该工程竣工,且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但有近640万元的款项未结清。

投诉人曾斌提供的项目账本、发票、工资单、材料款明细等

“其中工程款有500万元,挂靠公司领掉了我预留在劳动部门的50万元保证金,以及扣留的工程款约90万元。为了做好这个项目,我自己借款垫付了很多农民工工资,现在背负一身的债。”曾斌说。

回应:业主单位称已按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接受采访时,项目业主单位——赣州市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相关负责人罗刚表示:“作为业主单位,我们按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按照合同支付了款项给合同主体单位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嘉业建设)。目前,按照合同,还有98.36万元待支付。”

江西嘉业建设作为项目中标单位,按理应该全程负责好项目施工,为何曾斌成了实际施工人?

罗刚说:“作为业主单位,我们也在努力做好监管工作。但公司也不具备全过程监管的条件,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定性要我们企业如何去全程密切监管。他们私下达成了什么协议,更不会告知我们。我们所有的工作都是与中标公司对接,来往函都是要求中标公司盖章的,没有与任何第三方对接。”

中标单位否认欠款,称对方有异议可打官司

2月1日,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赣州分公司负责人何卓才说:“公司与他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更没有欠他钱。”如果对方不认可,可以走法律程序。

2月2日,记者来到南昌县,找到了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办公地,并未见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剑峰。随后,记者拨通了他的电话。他只说“我们不欠人家的钱”,不愿进行更多回应。当天下午,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回了电话给记者,表示具体情况还是要找赣州分公司负责人何卓才了解。何卓才又让记者联系公司法律顾问付某。

2月3日,付某说:“曾斌没有与公司签任何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是有相对性的,如果曾斌是与他人合伙,其应与其合伙人去结算,而不应找公司要钱。另外,公司接管项目后,在该项目上还花费了数百万元。如果曾斌认为自己在项目上投资了钱,公司应付他钱,他完全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我建议他走法律程序。”当记者询问,公司具体是什么时候开始接手项目的,付某表示不是很清楚。

疑问:付款收款都有记录,嘉业建设还要啥证据?

针对公司律师付某的说法,曾斌表示不认可。他说:“我是2014年10月进场的,截至2018年9月,江西嘉业建设支付了4000余万元的工程进度款给我们,这个时候主体工程已经初步验收完成,剩下的只有墙面可能出现鼓包、地基下沉等维修,我委托了江西嘉业建设处理,后来他们也没有进行很好的处理,大部分事情还是由业主单位做的。为此,业主单位扣了100余万元工程款。另外,我与合伙人怎么结算,是我与合伙人的事情,工程款没有结清,这个是事实,公司不能耍赖。”

业主单位相关负责人罗刚进一步证实,工程初步验收的时间忘记了,当时由于维修工作达不到要求,业主单位自行进行了维修,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扣除了相应的工程款。

为了证明该工程确实是自己包工包料做完的,曾斌先后拿出了项目财务账本和相关收据、发票。“虽然我没有和江西嘉业建设签订承包协议,但根据项目的进程,已经通过我签字支付了4000余万元出去,不管是班组工程款、材料款还是农民工工资和保险等,都是通过我签字,再由当时我的会计周晶支付的。江西嘉业建设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也是打给我会计周晶的。”

为此,记者又联系了该工程消防班组负责人徐海泉、水电班组负责人王卫民、钢管租赁班组负责人谢宝民、铝合金班组负责人胡瑞飞和农民工代表左剑等人,他们均证实的确在该项目上施工,且一直都是与曾斌对接,曾斌还欠一部分钱没结清,部分农民工工资也未完全结清。

进展:主管部门将进一步针对此事展开核实调查

2月2日,记者前往赣州经开区住房和建设局了解情况,该局3101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将会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

赣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赖福明表示:“针对此事,我们高度重视。依据我们单位管理权限,如果农民工携带相关证据过来,我们将会根据实际情况核实调查,并依法解决好相关问题。”

针对此事,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城表示,法律禁止建筑工程转包行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工程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在本案中,即便工程可能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况,但投诉人如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是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业主单位和中标单位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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