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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巨大 江西宜春一粮食局原局长获刑4年 滚动

2023-03-18 09:42:22    来源:​新法治报

身为粮食局局长,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52万元,还挪用公款38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相关资料图)

近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秦某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秦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秦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2万元,上缴国库。

2013年12月至2018年1月,秦某担任宜春市某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4年8月18日,宜春市某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称某粮食公司)易某找到秦某,表示想借款18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2014年底,易某再次表示,想借款200万元用于炒股。

秦某个人同意后,于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26日,安排下属从该粮食局下属企业直属库的公款中,分别转账200万元、180万元给易某从事营利活动。

2015年1月5日,易某将180万元归还至直属库的银行账户,未支付利息。同年6月2日,易某从某粮食公司还款200万元至直属库的银行账户,并于2015年8月18日向直属库支付利息10万元。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易某在其公司办公室送给秦某20万元,以感谢秦某的帮助,并希望以后继续得到关照,秦某予以收受。此外,秦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8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秦某经监委联系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已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新法治报( 文/刘万春 全媒体记者王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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