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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贵溪一非法收购滥伐林木案入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2023-08-17 15:45:17    来源:凤凰网江西频道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被告人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成功入选。据悉,此次全国仅有六家法院的案例入选,江西省仅贵溪法院一家的案例入选。

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对于链条化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行为,应当从严惩治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起,彭某祥在贵溪市开办锯板厂加工木材。同年,彭某祥与吴某(另案处理)口头约定,向其提供阔叶树锯材,吴某按每立方米900元至1070元收购。2020年1月至9月,彭某祥明知当地禁伐阔叶树,附近村民无采伐许可证从自留山上零星砍伐阔叶树,仍予收购,并收购部分为修建花桥水库枢纽工程而合法采伐的阔叶树。彭某祥对上述林木进行加工后,陆续向吴某销售阔叶树锯材84055根,折合立木蓄积642余立方米(包括合法采伐的阔叶树87余立方米)。同年9月,公安机关在该厂查获尚未销售的阔叶树原木524段、锯材453根,折合立木蓄积33余立方米。此外,2020年3月,贵溪市林业局在彭某祥锯板厂查获非法收购的阔叶树木材487根,折合立木蓄积28余立方米;彭某祥缴纳罚款人民币16320余元。案发后,彭某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其亲属积极退赔赃款。

裁判结果

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彭某祥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以及其亲属退赔情况,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彭某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相对于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犯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作为销赃环节的犯罪类型,不直接实施非法采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但不容忽视的是,少数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存在一对多、一对众,甚至是职业化、链条化的情况,行为辐射范围广,涉案林木数量多,非法获利数额大,社会危害远超分散、偶发的一般盗伐、滥伐行为。对于此类涉森林资源销赃犯罪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评估实际社会危害,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要求。本案即是专门实施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并通过固定渠道加工转卖的情形,且呈规模化运作,不到一年时间内非法收购林木的立木蓄积就超过600立方米,对当地林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受利益驱动,行为人被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非法收购,在当地普遍禁伐阔叶树的情况下,成为持续诱发非法采伐的因素。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本案行为人依法定罪并在第二档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有力惩治、有效震慑链条化非法收购林木行为,对于铲除非法采伐诱因,斩断不法利益链条,具有重要意义。(李进)

来源: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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