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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冠感染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门急诊报销比例为70%

2023-01-10 17:25:21    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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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全媒体记者卜玉莹、实习生谭珍凤报道:日前,记者从江西省医疗保障局获悉,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且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纳入江西省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报销比例为70%。

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报销比例为70%

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参保地财政负担40%(未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担40%)。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财政部门申请结算。具体结算事项另行通知。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目录内(含临时增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且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纳入江西省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报销比例为70%。

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

专项门诊保障报销后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保报销(含门诊统筹)政策。全省统一启用“新冠门诊”医疗类别,通过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结算相关门急诊费用,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不能即时结算的,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实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需求用药医保支付临时保障,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范围内但属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外的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江西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进行支付。因药品供应不足,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医保局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江西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关键词: 医疗机构 冠状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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